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筑業增值稅計價政策調整的通知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筑業增值稅
計價政策調整的通知
各設區市建設局(委),省各有關廳(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建辦標〔2018〕20號)的規定,我省建設工程計價時,有關增值稅計價政策調整如下:
1、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建設工程,稅金稅率從11%調整為10%,工程造價計算公式調整為: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10%)。
2、《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筑業實施營改增后江蘇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的通知》(蘇建價〔2016〕154號)中原適用增值稅稅率17%、11%的材料分別調整為增值稅稅率16%、10%。材料和機械臺班價格調整表格以電子版形式發布,其中含稅價調整,除稅價不變。
3、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銷售的計價軟件,其定額和工料機數據庫、計價程序、成果文件均應按本通知要求進行調整。
4、各級造價管理機構應及時調整材料指導價和信息價發布模板和指數指標價格。各級招投標監管機構應及時調整電子評標系統。
5、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4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