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給出明確答復:取消失信被執行人中標資格!
來信建議:對失信被執行人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予以限制或公布的被執行人信息可以設置一定的期限。最高法給出明確答復:取消失信被執行人中標資格!
來信人何政毅反映:
是否可以以《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法[2016]285號)為理由,取消失信被執行人的中標資格。
答復意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6]64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限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聯合簽署《關于在招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法[2016]285號),要求各有關單位要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招標代理活動、評標活動和招標從業活動;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處理方法和評標標準,在評標階段,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委員會應當查詢投標人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依法予以限制。
綜上,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未按照《關于在招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的要求,對失信被執行人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予以限制,可以據此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出異議。
來信人顏明偉建議: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的“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上公布的被執行人信息可以設置一定的期限,比如公布最近十年或最近五年的被執行人信息。
答復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從2009年3月30日起,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開全國法院(不包括軍事法院)2007年1月1日以后新收及此前未執結的執行實施案件的被執行人信息,若有關當事人對相關信息內容有異議的,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信息異議處理的若干規定》向執行法院書面申請更正。最高人民法院并未與任何單位出臺針對被執行人的聯合懲戒措施,公開被執行人信息不是“懲罰和警醒措施”,公開目的是加大執行公開力度,一方面保護當事人的知情,另一方面接受社會監督。同時來信人所提“公布最近十年或最近五年的被執行人信息”沒有現行法律法規依據,執行案件有審理期限要求,未執結的執行實施案件的被執行人都將被公布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的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相關案件信息包括被執行人信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信息庫統一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的全國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公開與查詢平臺向社會公布。
住建部此前曾關于印發《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分工方案的通知》,在建設通公眾號看來,建筑企業失信,會采取限制招投標、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等方式處理;房地產企業失信,在商品房開發、施工許可等將受到嚴厲的限制。如下三方面所示:
一、房地產、建筑業資質限制。建立完善房地產、建筑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房地產、建筑企業,依法作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限制市場準入、暫扣資質證書、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處理。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注冊執(從)業人員,作出降低或撤銷從業資格、吊銷執業資格、限制市場準入等處罰。(責任單位:相關司局,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二、限制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明確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處理辦法和評標標準;在評標階段,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委員會應當查詢投標人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聯合體參加投標活動的,應當對所有聯合體成員進行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查詢。聯合體包含失信被執行人的,視為失信被執行人),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不得作為評標專家參與評標活動,已經作為招標從業人員的,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責任單位:相關司局,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三、限制房地產交易。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及時查詢各級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庫,對失信被執行主體就商品房開發、施工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房屋買賣合同備案、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樓盤表建立、購房資格審核、房源驗核、存量房和政策房交易上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等提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從嚴審核有關材料。完善住房開發、租賃企業、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對于協助失信被執行人購買房產或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一經查實,記入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并視情節輕重予以懲戒。(責任單位:相關司局,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登上黑名單,“麻煩”事真不少!
序號 | 失信個人或企業限制類型 | |
1 | 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 | 對失信被執行人實行乘坐火車、飛機限制 |
2 | 住宿賓館飯店限制 | |
3 | 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限制 | |
4 | 購買具有現金價值保險限制 | |
5 | 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等限制 | |
6 | 任職資格限制 | 擔任國企高管限制 |
7 | 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 |
8 | 擔任金融機構高管限制 | |
9 | 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限制 | |
10 | 招錄(聘)為公務人員限制 | |
11 | 入黨或黨員的特別限制 | |
12 | 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限制 | |
13 | 入伍服役限制 | |
14 | 特殊市場交易限制 | 限制招投標活動 |
15 | 限制房地產交易 | |
16 | 從事不動產交易、國有資產交易限制 | |
17 | 使用國有林地限制、使用草原限制 | |
18 | 其他國有自然資源利用限制 | |
19 | 準入資格限制 | 海關認證限制 |
20 | 從事藥品、食品等行業限制 | |
21 | 房地產、建筑企業資質限制 | |
22 | 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 | |
23 | 設立金融類公司限制 | 發行債券限制 |
24 | 合格投資者額度限制 | |
25 | 股權激勵限制 | |
26 | 股票發行或掛牌轉讓限制 | |
27 | 設立社會組織限制 | |
28 | 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 | 獲取政府補貼限制 |
29 | 獲得政策支持限制 |
那么,被記錄企業(個人)失信,有改過的機會嗎?答案是可以的。
失信警戒通知是鼓勵企業(個人)自新。建立鼓勵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信用修復機制,在規定期限內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并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黑名單被人民法院依法屏蔽、撤銷的,相關懲戒措施自黑名單屏蔽、撤銷之日起停止執行;確需繼續保留對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的,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實施,并明確繼續保留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