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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市試點行政區(qū)域暫時調整適用社保法有關規(guī)定

    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河北省邯鄲市等12個試點城市行政區(qū)域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guī)定的決定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增強生育保險保障功能,提高社會保險基金共濟能力,推進生育保險和基本醫(yī)療保險合并實施改革,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河北省邯鄲市、山西省晉中市、遼寧省沈陽市、江蘇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東省威海市、河南省鄭州市、湖南省岳陽市、廣東省珠海市、重慶市、四川省內江市、云南省昆明市行政區(qū)域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關于生育保險基金單獨建賬、核算以及編制預算的規(guī)定,將生育保險基金并入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征繳和管理。試點方案由國務院作出安排,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本決定實施期限為二年。
 
    國務院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wèi)生計生等部門要遵循保留險種、保障待遇、統(tǒng)一管理、降低成本的總體思路,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及時總結經驗,并就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規(guī)定;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guī)定。
 
    本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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