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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時加班發(fā)生工傷,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機制建設的意見》(人社部發(fā)〔2017〕70號)提出的“開展類案分析,聯(lián)合篩選并發(fā)布典型案例”等要求,明確工時及加班工資法律適用標準,進一步提高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處理質(zhì)效,全力維護勞動關系和諧與社會穩(wěn)定,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第二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某服務公司(已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與某傳媒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xié)議,約定某服務公司為某傳媒公司提供派遣人員,每天工作11小時,每人每月最低保底工時286小時。2017年9月,某服務公司招用李某并派遣至某傳媒公司工作,未為李某繳納工傷保險。2018年8月、9月、11月,李某月工時分別為319小時、293小時、322.5小時,每月休息日不超過3日。2018年11月30日,李某工作時間為當日晚8時30分至12月1日上午8時30分。李某于12月1日凌晨5時30分暈倒在單位衛(wèi)生間,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死亡原因為心肌梗死等。2018年12月,某傳媒公司與李某近親屬惠某等簽訂賠償協(xié)議,約定某傳媒公司支付惠某等工亡待遇42萬元,惠某等不得再就李某工亡賠償事宜或在派遣工作期間享有的權利,向某傳媒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賠償要求。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某傳媒公司實際支付惠某等各項費用計423497.80元。

此后,李某所受傷害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某服務公司、惠某等不服仲裁裁決,訴至人民法院。原告訴訟請求惠某等請求判決某服務公司與某傳媒公司連帶支付醫(yī)療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共計1193821元。某服務公司請求判決不應支付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應支付的各項賠償中應扣除某傳媒公司已支付款項;某傳媒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裁判結果一審法院判決: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因用人單位未為李某參加工傷保險,其工亡待遇由用人單位全部賠償。

某服務公司和某傳媒公司連帶賠償惠某等醫(yī)療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合計766911.55元。某傳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例分析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李某超時加班發(fā)生工傷,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钡谒氖粭l規(guī)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經(jīng)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span>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第三條規(guī)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毙菹嗍莿趧诱叩幕緞趧訖嗬?,即使在支付勞動者加班費的情況下,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仍然受到法定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的制約。勞務派遣用工中,勞動者超時加班發(fā)生工傷,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對勞動者的損失均負有責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達成賠償協(xié)議的,當賠償協(xié)議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時,不應認定賠償協(xié)議有效;當賠償協(xié)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時,應當支持勞動者依法行使撤銷權。本案中,某服務公司和某傳媒公司協(xié)議約定的被派遣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及每月工作保底工時,均嚴重超過法定標準。李某工亡前每月休息時間不超過3日,每日工作時間基本超過11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36小時數(shù)倍,其依法享有的休息權受到嚴重侵害。

某傳媒公司作為用工單位長期安排李某超時加班,存在過錯,對李某在工作期間突發(fā)疾病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菽车戎鲝埬硞髅焦九c某服務公司就李某工傷的相關待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應予支持。惠某等雖與某傳媒公司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但賠償協(xié)議是在勞動者未經(jīng)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情形下簽訂的,且賠償協(xié)議約定的補償數(shù)額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某服務公司和某傳媒公司應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典型意義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環(huán)境,個別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追求利潤最大化,長期安排勞動者超時加班,對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家庭和睦、參與社會生活等造成了嚴重影響,極端情況下會威脅勞動者的生命安全。本案系勞動者超時加班發(fā)生工傷而引發(fā)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是超時勞動嚴重損害勞動者健康權的縮影。本案裁判明確了此種情況下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以有效避免勞務派遣用工中出現(xiàn)責任真空的現(xiàn)象,實現(xiàn)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充分保障。同時,用人單位應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保障職工的工傷權益,也能分散自身風險。如用人單位未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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